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执行国家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质量管理等规定,并向所在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