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和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水排放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