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华侨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对应当由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投诉事项,市、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及时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并在回复投诉人的同时,将处理情况通报同级侨务部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