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在本市居住的华侨因突发原因造成临时性困难的,其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救助,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救助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