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本市居住的华侨因突发原因造成临时性困难的,其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救助,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