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华侨捐赠应当遵循自愿和尊重捐赠人捐赠意愿的原则。华侨有权决定其捐赠款物的品种、数量、金额、用途、受赠对象和捐赠方式。禁止向华侨摊派或者强行募捐。华侨直接向受赠人捐赠的,受赠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华侨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对受赠的款物造册登记,并妥善管理捐赠款物,按照捐赠意愿规定的用途使用。华侨对其捐赠款物的使用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对违反捐赠意愿的行为,华侨有权质询和投诉。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