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鼓励华侨在本市兴办慈善公益事业或者向慈善公益事业捐赠。

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捐赠财产用于慈善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所得税优惠。华侨从境外向本市捐赠的物资用于慈善公益事业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