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华侨依法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和赠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华侨回国来本市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和赠与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华侨的合理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华侨有权处分所继承的遗产、接受的遗赠和赠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华侨在本市的投资收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收益,可以依法被继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