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华侨在本市就业的,可持本人的有效护照等证明材料,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华侨在本市就业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持本人的有效护照、就业证件等证明材料,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