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填海项目工程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