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已批准使用的海域,海域使用权人超过一年未开发利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开发利用;连续二年未开发利用的,由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并公告注销。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