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Article 26In force已批准使用的海域,海域使用权人超过一年未开发利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开发利用;连续二年未开发利用的,由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并公告注销。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8Article 2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