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单位和个人申请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一)填海、围海的;
(二)建造港口码头及防波堤的;
(三)建设跨海桥梁、海上平台、人工渔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等海洋人工构造物的;
(四)开采海砂、贝壳及其他矿产资源的;
(五)其他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
申请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但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渔业养殖用海在五十公顷以下,且不影响港口码头、航道、锚地、军事、国防等其他项目用海的,可以不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