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丧葬管理第七条有效公民在本市死亡的,尸体应当实行火化。但是国家规定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人员除外。少数民族人员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经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确认符合前款规定土葬条件的死者,其遗体应当在政府批准设置的专门墓园内安葬。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