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后,由单位向职务发明完成人员、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支付报酬、给予奖励。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指引,制定本单位报酬和奖励制度或者与科研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未制定或者未约定的,按照政府相关意见执行。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前款规定制定的报酬和奖励制度,应当报送财政部门或者上级产权单位备案,并在本单位公示。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可以一次性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