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参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公开。

在职业培训补贴目录范围内的参加培训人员或者培训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办的、面向社会开放的培养培训平台,符合条件的,可以由政府财政性资金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