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已修改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进入禁限非机动车通行区域的;

(三)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四)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

(五)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六)未依法登记、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对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除给予罚款处罚外,责令拆除加装的动力装置并予以收缴。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