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已修改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驾驶制动器失效的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载物的;

(三)违反规定载人的;

(四)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

(五)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或者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停车滞留的;

(六)未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七)行经人行横道未避让行人的;

(八)突然猛拐的;

(九)扶身并行、互相追逐的;

(十)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十一)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十二)违反规定停放的;

(十三)未按规定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或者无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的;

(十四)未按规定转弯、超车的;

(十五)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十六)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骑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十七)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