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已修改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或者酒后驾驶而乘坐的;
(三)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跳车的;
(四)乘坐货运机动车时,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的;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时,未在后座正向骑坐的;
(六)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货运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轻便摩托车的;
(七)机动车未停稳时上下车的;
(八)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九)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