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已修改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一)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规定靠路边行走的;

(二)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三)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无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未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四)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五)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六)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的;

(七)未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