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第十七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按照就近原则通知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拼装、报废机动车的主要部件应当进行破坏性拆解。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将车辆拆解、报废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