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按照就近原则通知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

拼装、报废机动车的主要部件应当进行破坏性拆解。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将车辆拆解、报废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