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第十六条已修改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不得转籍过户。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必须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