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五十九条已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相关专项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事故救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