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五十八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均应当在一小时内完成口头上报,在两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