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已修改本市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监管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市和区两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重大危险源备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