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落实治理计划。

对于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短时期内难以消除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予以治理,并落实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治理资金或者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