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落实治理计划。对于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短时期内难以消除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予以治理,并落实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治理资金或者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