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