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一)新进从业人员;(二)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