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