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水利、发展改革等部门按有关规定组建并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