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牲畜包括:猪、牛、羊;畜类产品包括:牲畜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