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牲畜包括:猪、牛、羊;畜类产品包括:牲畜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