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废止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处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