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