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定点资格擅自设立和修建、改建、扩建牲畜屠宰厂(场、点)的,县(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