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牲畜定点屠宰证(章)和标志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的管理,并对具有定点屠宰证书的牲畜定点厂(场、点)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