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牲畜屠宰行政执法、监督及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编码规则、格式和制作要求,对全省范围内的牲畜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进行统一编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