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其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认定名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