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二章 屠宰厂(场、点)设立、变更与撤销第十七条已废止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歇业、停业超过30日的,应当提前10日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歇业、停业超过180日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原作出同意定点决定的人民政府对其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