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权、经营权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15日内向作出定点决定的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