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建筑工程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和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