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经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