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经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