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定从事监理活动。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