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矿产储量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统计、核减、注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注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