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禁止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