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第三十八条有效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的,以及存在社会治安重大隐患的地区、单位,由所在地综治委或者系统综治委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地区、单位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由所在地综治委或者系统综治委给予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