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第三十六条有效各级综治委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和检查,考核、检查结果纳入综治工作实绩档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确认。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