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工作任务第二十八条有效乡镇、街道综治委及其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专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社区戒毒等人员的帮助教育、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