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经济和信息化、文化广播影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建立健全网络治安综合防控体系,预防和惩治涉及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接入单位、服务单位及上网服务场所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