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工作任务第十三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履行执法职责的机关,应当依法充分发挥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能作用,及时查办审理刑事、治安和其他案件,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