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